對于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員工,企業是否應支付工資?企業在延期復工復產或停工停產期間,如何發放工資?
近日來,川報觀察“民情熱線求助通道”欄目接到不少網友關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關系的咨詢。4月16日,省人社廳就網友關注度比較高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若員工為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是否應向其支付工資?
答:對于在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上述期間不計算在職工依法應享受的醫療期之內;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問:若員工為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用人單位如何發放工資?
答:在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滿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病假工資。
問:企業在延期復工復產或停工停產期間,如何發放工資?
答:企業延期復工復產屬于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企業應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且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應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
問:延長假期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用人單位,按什么標準支付工資?
答:1月25日至1月27日為法定節假日,應不低于300%的標準支付工資;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需按照不低于200%的標準支付工資。
問: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是否可以調整工資?
答: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問:對于生產疫情急需物資的企業,其職工加班時間是否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時間限制?
答: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給職工支付工資報酬或安排補休。
問:符合復工復產條件的企業通知不受疫情隔離限制或其他防疫措施限制的職工返崗工作,但職工拒絕返崗,該怎么辦?
答:符合復工復產條件的企業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的前提下,應當通知或勸導具備復工條件的職工返回企業復工。職工應當按企業要求復工。對經勸導無效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復工的,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問:受疫情影響,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如何處理?
答: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試用期可相應順延,但順延時間不應超過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時間。
問:員工是否必須遵守用人單位制訂的疫情防控制度?
答: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或爭議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哪些?
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通過網絡、電話舉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四川日報記者 劉春華)